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推动民政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说明
民 政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 “十五”时期民政事业取得重大进展
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机遇和挑战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四节 指导思想
第五节 基本原则
第六节 发展目标
第三章 灾害应急救助
第七节 灾害管理体制
第八节 灾害应急响应
第九节 灾区恢复重建和灾后生活救助
第十节 备灾
第十一节 减灾
第四章 城乡经常性社会救助
第十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节 农村五保供养
第十四节 医疗救助
第十五节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第五章 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
第十六节 村(居)民委员会建设
第十七节 和谐社区建设
第六章 民间组织
第十八节 培育发展
第十九节 自律建设
第二十节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拥军优抚安置
第二十一节 抚恤优待
第二十二节 退役士兵安置
第二十三节 军休人员安置管理
第二十四节 拥军优属
第二十五节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节 烈士褒扬
第八章 社会福利
第二十七节 老年福利服务
第二十八节 孤儿养育
第二十九节 残疾人福利服务
第三十节 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第九章 社会慈善
第三十一节 社会慈善和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节 社会捐赠
第三十三节 优惠鼓励政策
第十章 行政区划
第三十四节 行政区划调整
第三十五节 行政区划体制改革试点
第十一章 地名管理
第三十六节 地名命名和设标
第三十七节 地名公共服务
第十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第三十八节 界线管理
第三十九节 边界纠纷调节和处理
第十三章 婚姻管理
第四十节 婚姻登记
第四十一节 婚姻服务
第十四章 殡葬管理
第四十二节 殡葬改革
第四十三节 殡仪服务
第十五章 民政信息化
第四十四节 社会安全运行基本保障预警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节 社区信息化
第四十六节 民政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六章 政策措施
第四十七节 健全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节 加大民政事业资金投入
第四十九节 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
第五十节 加强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五十一节 加强民政科技和标准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 “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 “十五”时期民政事业取得重大进展
“十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灾害应急救助有效实施,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建立,优抚安置改革不断深化,民间组织稳步健康发展,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婚姻殡葬管理等其他工作都有新进展,“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民政任务基本完成,民政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