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字〔2007〕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财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计财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计财处:
为配合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准备工作,建立统一的、全行业的基本单位统计代码,充分利用经济普查成果,为民政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服务,使民政部门提供给统计部门的基本单位信息,经过经济普查核实后,能够及时准确地反馈回民政部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请各级民政统计人员在向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前,先行在统计台帐中增加部门统计代码(这些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再将《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文件中规定交换的基本单位名录信息与部门统计代码一并提供给同级统计部门。各级民政统计人员要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沟通,同时,要及时将经济普查信息反馈给各业务部门,做好横向联系和审核工作,为民政事业发展做好基础信息服务。
附件:部门统计代码编制规则
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部门统计代码编码规则
民政行业单位统计代码结构是18位,由17位本体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结构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登记机关代码(字母码)、2位单位类别代码、6位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8位顺序码。具体表现形式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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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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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登记机关代码 |
单位类别代码 |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
顺序码 |
校验码 |
1.登记机关代码:编办为B、工商为G、民政为M、如前三者都未登记只在税务有登记的为S、如前四者都未登记的单位为T;
2.单位类别代码:10企业法人(福利企业);20事业法人,其中,民政事业单位类别代码为:21优抚安置单位;22救灾储备单位;23社区服务中心;24婚姻登记服务单位;25收养类单位;26救助类单位;27殡仪类单位;28彩票类单位;29其他民政事业单位;30机关法人;31老龄行政机关;32乡镇、街道;40社团法人(社会团体);41募捐类社团;51民办非企业法人;52基金会;53居委会;54村委会。
3.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是指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中央级登记部门的行政区划代码为6个零;
4.校验码:暂定统一填为英文大写字母“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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